市场总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 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
2024-04-16 88蓝保健品招商网
4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推动裁量尺度统一,实现“类案同罚”的目标。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统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质效、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信力,以及服务高质量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三)具有典型性;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备选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案例指导专家组),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指导性案例备选意见,汇总后送相关司局、案例指导专家组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性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提出指导性案例发布意见,由执法稽查局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五)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将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本文内容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